醉酒男子走错房间与房主共寝一室 醉酒男子走错房间与房主共寝一晚 2人睡醒后一脸懵

女子醉酒错进屋内,与男主人出现性犯罪行为:逼肖床边睡,祸从天界来
01 人在家里坐,祸从天界来【案情介绍】
2017年7月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张某与好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好友将其送至升降机,并帮忙按上升降机楼层按键,张某开门后,灯也没开,就直奔卧室,发现“丈夫”和小孩已经睡着(实为孙老伯和小孩),自已将鞋子脱掉,上床就和孙老伯出现了性犯罪行为,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老伯身边呼呼大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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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会,小孩老伯三岁的小孩睡了,孙老伯关上床头灯,细看睡觉的不是丈夫,吓得大声叫喊,张某细看拿起鞋子跑了出去 。
原来张某家住1602户,而孙老伯家住1502,好友按升降机按键时,不小心竟错把1602按成了1502,走路都需扶墙的张某走到1502户门口,竞用自家钥匙关上了1502户的门 。
(事例由真实世界刑事案件改编) 。
02 张某醉酒后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否形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犯罪行为、威逼或是其它方式轮奸青年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谓“故意杀人罪”,就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暴力犯罪行为、威逼或其它方式,违反青年人信念,强行与青年人出现性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 。
即使理论太枯燥,我们就不再用三社会阶层和四程序法来解释刑事案件了,只用最简单的白话来解释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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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形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具有五个前提:
1、有轮奸他人的意图;
2、有轮奸的犯罪行为出现,而且须要采用暴力犯罪行为、威逼或其它方式;
3、出现性犯罪行为,不是出于青年人的自愿,违反了其信念;
4、有青年人被轮奸的结果出现 。
至少要同时具有这五个前提,一个故意杀人罪才有成立的可能 。
否则,就根本没有可能 。
当然如果按照三社会阶层或四程序法学说,可能会更复杂些,为的是便于大家理解,有为的是降低大伙对理论的抵触,咱们就尽量简而化之 。
【醉酒男子走错房间与房主共寝一室 醉酒男子走错房间与房主共寝一晚 2人睡醒后一脸懵】上述事例中,张某与孙老伯出现性犯罪行为时,孙老伯处于熟睡状况,显然为的是青年人的信念,而且有青年人被动出现性犯罪行为的结果 。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典型的轮奸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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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
根据上面所说,尽管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具有了三个前提,但还有三个前提,并没有确凿证据断定 。
其一,张某是在醉酒的状况下走错了门,误认为出现关系的对象是他们的丈夫 。
所以张某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意图,当然也就不存在轮奸的故意 。
而只是在过失状况下,与孙老伯出现了性犯罪行为 。
其二,醉酒状况下的张某,进门后,即使是他们的家,床边是他们的老婆,而床边的孙老伯,误认为进来的是他们的老公 。
可见出现性犯罪行为时,并不存在使用暴力犯罪行为威逼或其它方式的问题,即使双方都是在一个严重错误的地点,严重错误的时间,碰到了严重错误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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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双方当时并不知道旁人的真实世界身份 。
既然4个前提中只具有的三个前提,有2个前提并不具有,所以形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就很小 。
03 孙老伯如何维护他们的权利?有人肯定会提出疑问,孙老伯“人在家里坐,祸从天界来”,只有不能追责男方的民事职责,难道只能“仅此而已”吗?
那岂不是Toothed了 。
前述上并非是这样,虽然不能追责张某的民事职责,但可以追责其民事侵权行为职责,明确要求其承担民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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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老伯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职责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主张索赔、索赔,或是信念侵害赔偿的职责 。
不过主张索赔时,须要提供确凿证据断定他们受到的前述经济损失 。
这方面是很难提供确凿证据的,即使在被侵害的状况下,除非是受到了意外伤害,须要在医院治疗TNUMBERV12V4有前述的经济损失 。
而具体的上述刑事案件,孙老伯应该不会因此而住院治疗,所以也就谈不上前述的经济损失 。
所以,就只能明确要求旁人索赔,另外赔偿信念侵害方面的经济损失 。
毕竟出现这种情况,对一个女性的信念打击肯定是很大的 。
所以,明确要求信念侵害损害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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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辩护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地区优秀刑辩辩护律师;亚太地区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来源:邹玉杰辩护律师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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