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 ,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 , 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
因此 , 一般情况下 , 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 , 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 。
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 , 此种情形下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
【交通事故肇事车被扣多久可以取走】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 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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