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 , 在听证中 , 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
5、制作笔录 , 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 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 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 ,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有什么】(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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