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并实施转租 。
引用法规:《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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