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难产去世,丈夫想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

_原题为:妻子难产去世,丈夫想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
南都讯 采访人员何生廷 实习生何紫微 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熊先生的妻子怀上了,可在生产时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 。之后,熊先生和自己的岳父岳母想从医院取回此前存放的胚胎,可医院担心可能会存在违法代孕的行为,拒绝返还 。
为此,熊先生和岳父岳母等三人将广东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及冷冻胚胎的保管协议,医院返还保存的冷冻胚胎 。
妻子生产时不幸去世
丈夫要想回冷冻胚胎未果
熊先生与妻子于2018年结婚 。为了生育孩子,2019年7月,两人与广东省人民医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 。
2019年8月29日,广东省人民医院对原告熊先生进行取精、对其妻子进行取卵手术,由医院培养胚胎 。2019年8月31日,熊先生的妻子在该医院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一枚胚胎,由医院保存 。
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幸的是,熊先生的妻子在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不幸离世,胎儿未能存活 。
熊先生等三名原告认为,保存在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冷冻胚胎含有熊先生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三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精神和情感寄托 。
原告作为该胚胎的权利人,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原告享有随时要求终止冷冻胚胎保存协议的权利,要求以自己的保管方式,医院作为保管人应当将冷冻胚胎返还,但经多次要求未果,为此三名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医院称存在违法代孕风险
有权拒绝返还
对此,广东省人民医院认为,双方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医院占有涉案胚胎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无占有胚胎法定事由消失的前提下,无返还胚胎的义务 。
涉案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胚胎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 。
医院方还表示,三原告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胚胎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 。
因熊先生妻子离世的客观情形,已经无法实现当初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的目的,不能排除原告利用胚胎进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被告作为公立医院有权拒绝返还 。
此外,医院答辩称,我国禁止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及胚胎赠送技术 。本案中熊先生妻子已死亡,熊先生作为一名男子已经无法实现生育目的,医院有义务保证胚胎不被非法利用,若三原告不能就胚胎的实际用途及处置办法作合理解释,使胚胎存活的唯一办法就是违法代孕 。
胚胎应返还权利人
法院提醒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
经审理,越秀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胚胎应否返还给三原告,如果返还给三原告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 。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涉案胚胎是含有原告熊先生与其妻子的DNA遗传信息 。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三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
前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内容表明,原告与被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 。现熊先生的妻子已死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三原告保管和处置 。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
再者,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原告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 。
【妻子难产去世,丈夫想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为此,越秀区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熊先生与被告广东省人民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于2021年1月5日解除;广东省人民医院向三原告返还一枚胚胎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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