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

连续贩卖毒品 , 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 , 再分多次卖出情形的认定:认为成立连续犯 。
二、多次贩卖毒品 , 且毒品种类相同:
毒品的种类相同的话 , 在规范的认识角度 , 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法益——人民健康的侵害 , 其人格态度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人民健康受到危险的一种放任 , 能够作为一个犯罪进行评价 , 即成立连续犯 。
三、多次贩卖毒品 , 但毒品种类不同:犯罪的同类性既可以作宽泛的理解 , 如罪质相同的同一罪名;也可以作严格限缩的理解 , 如认为连续犯所触犯之数罪名 , 其构成犯罪之各要素 , 彼此皆须完全相同 , 而非只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同而已 。
四、多次毒品犯罪 , 其中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走私等行为 。
五、行为人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
【法律依据】
【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刑法》第347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未经处理的 ,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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