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政诉讼公安分局 行政诉讼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 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 可以口头起诉 ,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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