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什么意思 嵌入式产品有哪些( 二 )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进项税额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
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
(二)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百思特网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
优惠政策备案、申报缴税、退税管理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1.办理资料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
2.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3.流程
按照受理——办理——反馈——归档的流程办理相关事项 。税务机关还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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