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兴某塑料颗粒车间无许可证,无环评审批手续,拒不整改 。因此,它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将面临超过37万元的罚款 。为改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坚持问题导向,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近日对赵俊宏经营的塑料颗粒车间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中发现,赵俊宏在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从事塑料颗粒的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加热挤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设置处理设施,冷却水未设置回收设施直接排放 。赵俊宏上述经营塑料颗粒车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记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赵俊宏被建议只处罚370,350元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赵俊宏无照经营塑料颗粒车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无公害处理设施是典型的“散乱污染” 。2021年5月,无锡市防治污染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通知》号文,被我市何桥镇列为拟关停的“散污”企业(车间),要求6月底前关停 。赵俊宏的塑料粒子车间拒绝纠正和执行停工要求 。突击检查中发现其继续非法生产 。虽然检查后立即拆除了生产设备,但违法生产的主观故意明显,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他只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 。挤压产生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接排放,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冷却水未建循环利用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复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项目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w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通讯员苏晓欢扬子晚报/采访人员曹 。校对盛媛媛 。来源:牛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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