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一审获判无罪

因与商业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在湖南长沙经商的王润志经历了一场延及数年的刑事追诉 。6年前,他正打着向广东汕头市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但在2016年2月19日,他被汕头警方抓捕 。此后,司法机关4次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他 。在曲折的诉讼过程之后,2021年1月11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终于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判决:无罪 。
随后,王润志向潮南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1568万余元 。近日,潮南区人民法院决定给予王润志人身自由赔偿金4502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6.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法院表示,王润志主张其被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其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共计110天,而非王润志主张的1809天;至于王润志提到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一半即1185余万元,法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
对此,王润志表示,他不服该赔偿决定,并将继续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
“因为被错误追诉,失去人身自由,导致公司倒闭,140多名员工被遣散,不仅经济损失巨大,精神、身体也受到重大伤害 。”王润志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同时还要求对该案中违法办案及作假证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

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一审获判无罪

文章插图
王润志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 。
因货款结算纠纷陷入刑案,历经5年4次换罪名终获无罪
王润志是长沙一名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
【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一审获判无罪】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补充约定,雅纳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 。
同时,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雅娜公司与大卖场签订供货协议,按王润志回款100%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 。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向家润多提供雅纳公司产品,并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账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签订了2011年度、2012年度编号为3651A的合同,但仍按照3012A的合同货款结算手法结算,并提供发票等 。
但雅娜公司并不承认3651A合同的真实性 。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润志的一场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润志伪造其公司印章,与家润多超市签订了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 。
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抓捕 。当天,警方以其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刑拘 。此后,司法机关4次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王润志 。
案件也走过曲折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两次对王润志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 。直到2021年1月11日,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
据此,法院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判决: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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