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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
住宅建设与非住宅建设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 , 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使用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 , 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 , 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 , 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 ,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 , 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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