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标准,醉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处罚标准是什么意思( 二 )


有前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醉驾新标准,醉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处罚标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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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 , 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处暂扣3到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拘留15日处罚修改为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 即“醉驾入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处十五日拘留 , 并处五千元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 ,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上述刑事处罚规定后 , 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 , 因此 ,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
根据修正案草案 ,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这意味着 , 一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驾驶人将永远失去从事这一工作的机会 。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 , 对于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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