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对方拖着不见人怎么办,想离婚舍不得孩子最好的方法( 二 )


我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我想离婚,对方找不到人,怎么才能离婚 经常会有人问,我想起诉离婚,可找不到对方怎么办? 这也分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仍在当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离婚,而故意躲避当事人不联络 。这不影响起诉,管辖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络方式,比如中国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将立案通知等送达本人,或者通过留置方式送达 。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 。有些不愿离婚的被告就以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了 。所以拒绝出庭 。那该怎么办呢?两种解决方式:拘传和缺席判决 。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即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强迫”被告来到法庭参加审理 。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实践当中,因法院现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采用拘传方式的相对较少,缺席判决的相对要多一些 。接下来的问题是,缺席判决就一定会完全支援原告的诉讼请求吗?那也不一定,还要看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证据 。毕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另一种情况是,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联络不上 。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可以只起诉离婚 。这时,管辖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时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据 。比如报失踪的报警记录、被告家人的证言、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等 。法院会用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 。并且不得适用简易程式,只能用普通程式审理 。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A.离婚案件有诉讼中国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B.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C.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1.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3.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想离婚找不到人
首先找不到人是谁找不到~是妻子或者丈夫的话,法律规定分居多久之后就可以主动单方面申请离婚~如果是怕离了婚,找不到新的伴侣的话,那你就错了~首先改变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人~不怕找不到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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