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开律所需要是党员,为什么律所需要党员律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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